12月27日,民政部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民政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辦 司法部 農業農村部 全國婦聯關于做好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中央組織部組織二局、全國婦聯權益部等文件起草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介紹《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等基層自治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發揮村規民約作用,教育和引導貧困群眾改變陳規陋習、樹立文明新風等作出重要指示。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民政部、中組部、全國婦聯等7部門聯合出臺了《指導意見》,對規范、加強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是首次以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名義聯合出臺的關于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工作的全國性指導性文件。
《指導意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動回應人民群眾對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基層社會治理格局,加強城鄉社區治理的新期待,科學總結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推進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工作的經驗做法,精準把握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從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制定程序、監督落實和組織領導等五個方面對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工作提出規范要求,并提出“到2020年全國所有村、社區普遍制定或修訂形成務實管用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推動健全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機制”的工作目標,對充分發揮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多維度依法治理,不斷提升城鄉社區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明確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應遵循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合法合規、堅持發揚民主、堅持價值引領、堅持因地制宜等五個原則;提出規范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群眾權益、調解群眾糾紛、引導民風民俗等五個方面重要內容;回應社會關切,提出要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濫辦酒席、天價彩禮、薄養厚葬、攀比炫富、鋪張浪費,“等靠要”、懶漢行為,家庭暴力、拒絕贍養老人、侵犯婦女特別是出嫁、離婚、喪偶女性合法權益,涉黑涉惡、“黃賭毒”等突出問題進行抵制和約束。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一般還應針對違反的情形,提出相應懲戒措施。
《指導意見》對村規民約和居民工約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一般應經過征集民意、擬定草案、提請審核、審議表決、備案公布等五個步驟。《指導意見》強調監督落實,鄉鎮、街道要加強督促檢查,將落實情況作為抓基層組織建設的經常性工作,防止流于形式;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將執行情況納入監督內容;健全完善獎懲機制,通過模范創建、批評教育等方式,促進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的遵守和落實,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指導意見》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始終,在制訂、組織實施、執行監督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全方位、全過程強化縣、鄉、村(社區)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確保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體現黨的意志主張,保證基層群眾自治的正確政治方向;充分發揚民主,在制訂程序上堅持村(居)民會議的法定形式,將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修訂納入城鄉社區協商的框架體系,有效銜接有機推進,使協商成為制修訂的重要環節,引導村(居)民廣泛參與,達成共識,發揚基層民主,深化群眾自治;堅持依法辦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在制訂程序上要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在內容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精神,不得妨礙和侵犯個人、集體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在執行監督上厘清村規民約與法律、道德的關系,防止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代替法律;突出問題導向,針對當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工作中存在的制訂程序不規范、內容違法違規、侵犯群眾合法權益、鄉鎮備案審查執行不到位、實施流于形式等當前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出針對性規范要求。
為加強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意見》明確了各級各部門的職責任務。縣級黨委政府要統籌謀劃,解決重要問題,組織推動;鄉鎮(街道)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指導把關,具體推動落實;組織、民政部門要牽頭協調,政法、文明辦、司法行政、農業農村、婦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動,切實使《指導意見》各項要求落地生根,取得實效。